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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採購之招標方式如說明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採購之招標方式如說明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採購之招標方式如說明,如有執行困難情形或具體建議事項,請於99年4月20日前通知本會,以利協助解決或作為法令研修之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本會依上開規定已訂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機關依循。爰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下列方式辦理招標,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依本法第23條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者,從其規定。(一) 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得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二) 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超過新臺幣10萬元未達100萬元)之採購:1. 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有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邀請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比價。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2. 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由機關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之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本會認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3. 依本法第49條及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比價。該符合需要之廠商,可採最低標決標,或由機關成立評審小組,就廠商所提出之企劃書,以取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綜合評審後擇定之。二、 另依本法第93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各機關亦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或與其他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以節省行政資源,並降低採購成本。三、 為提升各機關辦理災後採購效率,本會業以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請各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參採執行。另針對機關依本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本會9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690號及99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1120號2函,分別訂有參考執行方式及執行錯誤態樣(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全國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馬委員文君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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