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
要旨
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
內容
主旨: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說明,請參考。說明:一、 機關人員運用公款辦理採購,一定要有法規依據,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適用採購法。而現行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並因應我國國情所訂定,為一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以其所規定之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多樣性,已可因應機關不同性質之採購,依其實際需要選擇合適之方式辦理,以達到預期之採購功能及效益。二、 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文化創意採購為例,因每個投標者對於個案提出之創意、構想均不相同,其履約結果具有異質性,依採購法規定,可採行評選方式辦理,例如:(1)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就文化創意產業廠商之專業知識、能力、創意、造詣、技藝、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整體表現最優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2)屬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或(3)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及格分數以上之最低標決標。機關如捨棄上開作法,採最低標決標,其所為之決定明顯不符採購專業。三、 機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文化創意採購之原因,除圖其作業程序較為簡便外,亦有可能係受到行政院95年3月為減少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弊端,所提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所影響,此情形於行政院98年4月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後,已有明顯改善。四、 我國與先進國家之採購法,都以程序規範為主,只要各機關依法行政,並於招標文件內明確訂定需求條件、成果目標,並善用採購法規定的彈性機制辦理招標,相信政風、審計、上級及檢調機關不會刻意刁難。本會鼓勵各級公務員及其主管,勇於任事,建構發揮創意之環境,以提升施政成效。正本:中央研究院朱院士敬一、審計部、經濟部、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臺灣戲曲專科學校、臺北市私立華崗藝術學校、中華經濟研究院、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臺北市仁愛路3段136號2樓202室)、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3樓之2)、中華民國視覺傳播藝術學會(臺南縣永康市大灣路949號)、中華民國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臺北市銅山街11巷6號1樓)、亞太文化創意產業協會(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167號10樓)、新象文教基金會(臺北市信義區八德路3段20號10樓D室)、表演藝術聯盟(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420巷26-1號3樓)、臺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1段1號)、圓桌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29號10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說明二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