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請參考說明事項辦理
要旨
各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請參考說明事項辦理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災後復建工程,請參考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災後復建工程係災後復原重建公共設施,急迫性雖未若搶險或搶修顯著,惟仍不排除有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或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可能,端視個案究否符合上開條款所定適用要件而定,不應逕以採購作業時間不足為由,通案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二、地方政府在地方民意機關未通過追加減預算,及各機關辦理採購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之加速採購因應作為,本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二略以:(一)如因民意機關未能及時納入本年度追加減預算者,各級地方政府可依行政院主計處96年2月8日院授主忠六字第0960000862號函訂頒「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二)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機關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之作法於法有據,行政院主計處並以98年8月20日處會三字第0980005074A號函請各縣市政府依上開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公開於本會網站)。三、為提升各機關辦理災後(例如莫拉克颱風災害)工程採購效率,本會業以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參採執行。四、針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工程採購者,本會除以99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690號函送其參考執行方式予各機關參辦外,另以99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1120號函送「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