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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得否繼受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參與政府採購案件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得否繼受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參與政府採購案件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得否繼受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民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參與政府採購案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12月28日(2009)榮工字第0090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規定「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二)來函所述榮民公司仍然存在,原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之對象為榮民公司,榮民公司之履約成果亦難謂係 貴公司之履約成果,自不生繼受榮民公司既有之優良廠商資格問題。正本: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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