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人壽保險,請依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l07條規定辦理。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人壽保險,請依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l07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涉及人壽保險,請依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l07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2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1920號函影本乙份。二、機關辦理採購(例如團體意外保險、旅遊平安險),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依旨揭規定,其身故不提供死亡保障,僅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死亡保障係自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爰新法公布施行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無須適用新法;新法公布施行後之新投保案件則適用新法規定。請 貴機關辦理相關保險採購時,檢視保險採購契約規範,以避免牴觸旨揭保險法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附註]保險法第107條業於109年6月1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