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之適用疑義
要旨
有關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1月15日榮建工字第0990000109號函。二、按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技師執業圖記應記載本人姓名、技師科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三、技師如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毋需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本會92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200095290號令已有釋示,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爰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無旨揭解釋令所述各式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情形之適用。正本: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技術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