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用之支給
要旨
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用之支給
內容
主旨: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用之支給,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行政院主計處98年12月24日處忠字第0980007603號函影本乙份。二、關於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用之支給,本會曾於93年10月27日及94年7月13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局給字第0930062864號函示「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原第4條第2項及第8條第3項列舉支給費用之規定,回歸由機關依相關支給規定辦理。三、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該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四、機關邀請外聘評選委員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得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五、機關召開評選會議,除依該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外,如廠商投標文件內容眾多或涉及專門知識,且屬機關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評選委員於評選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為提昇審查及評選品質,建議依照該要點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按字計酬或按件計酬),惟應要求外聘評選委員於召開評選會議前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