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98年11月17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32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第二案決定,及98年12月16日本會98年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決議,修正上開一覽表之「性別教育與研究」科別名稱為「性別」。二、為因應政府採購之多元性及複雜性,本會前以96年4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157180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長分類,由原區分之12大類及106科別,擴增為16大類及249科別,以利機關遴選委員實際需要。三、機關辦理採購,其成立評選或評審委員會時,請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旨揭一覽表內容,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310號函(以上皆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遴選評選委員事宜。四、各界如欲推薦具「性別」專長之專家學者,請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其附表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