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韓國公營事業政府採購開放項目事,請 查照。
要旨
關於韓國公營事業政府採購開放項目事,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韓國公營事業政府採購開放項目事,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8年7月27日貿多字第09870185740號函轉 貴會98年7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800306830號函辦理。二、本組林組長偕同仁於本(98)年8月5日拜會韓國調達廳國際合作科科長Mr. Kang Sung Min除說明我國已正式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成為會員,請該廳轉知其國內相關機關,將我國列入政府採購之供應國外,另就 貴會本案問題洽詢Kang氏,渠表示韓國日前曾對外採購軌道車輛,至於其他詳情,俟洽詢其他同仁後,再行 `答復等語。三、Kang氐於8月13日電子郵件告稱:有關煉油設備應屬於GPA開放對象,美國電力公司曾以發電設備係屬再銷售目的,主張排除於政府採購對象,而遭美國法院則判定不屬於再銷售目的之判例,因此石油公司之煉油設備若解釋為再銷售目的,並不合理。若擬解釋再銷售時,應以直接再販售者或原料等非加工物品為限。四、經再洽詢軌道車輛是否屬於GPA適用對象時,Kang氏於8月19日電子郵件復稱:檢附韓國開放對象公共機關之名單供參考,若無其他特殊註記時,所詢問項目係屬開放對象。參與 貴國GPA談判之WTO代表團及負責政府採購業務之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GPA開放項目知之甚詳等語。Kang氏並提供WTO網站加入GPA會員之開放對象機關名單及門檻金額等資訊,請我方自行確認。渠並詢問我方是否係針對特定採購案件而向該廳洽詢意見。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