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日本石油公司與各國營鐵路公司等列於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開放清單附件3之國營事業,其採購煉油設備及軌道車輛等是否可排除GPA之適用一案,謹請 卓參。
要旨
有關日本石油公司與各國營鐵路公司等列於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開放清單附件3之國營事業,其採購煉油設備及軌道車輛等是否可排除GPA之適用一案,謹請 卓參。
內容
主旨:有關日本石油公司與各國營鐵路公司等列於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開放清單附件3之國營事業,其採購煉油設備及軌道車輛等是否可排除GPA之適用一案,謹請 卓參。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8年7月27日貿多字第09870185740號函辦理。二、洽據日本經產省主管GPA事務官員答復如下:(一)日本石油公司(Japan National Oil Corporation)已於2005年4月1日廢除,其功能由「日本國家石油、瓦斯與金屬公司」(Japan Oil, Gas and Metals National Corporation)接辦,並已列入GPA附件3內,爰適用日本政府採購協定規範。然而,該公司業務並不包含煉油,而是購買及儲存石油,並於緊急狀態時釋出,爰並無採購煉油設備。(二)日本原擬將東日本鐵路公司(East Japan Railway Company)、中日本鐵路公司(Central Japan Railway Company)與西日本鐵路公司(West Japan Railway Company)等排除於政府採購名單之外,惟因歐盟反對而無法排除,爰日本各國營鐵路公司仍適用於日本政府採購協定規範。此外,因上述公司並非以轉售為目的而採購軌道車輛,因此並不適用於其附註1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