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要旨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可否變更「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後期I區(精密機械園區)開發、出售(租)及管理審查總顧問」採購案投標須知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5月7日府城開字第0980075600號函。二、目前我國尚未簽署有關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爰關於旨案如擬更改為允 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屬 貴府權責,請本權責核處。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貴府如更改為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1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併請參閱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函及97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42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美商栢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