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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各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訂明採購我國廠商開發之資訊產品及服務,與政府採購法尚無違誤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各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訂明採購我國廠商開發之資訊產品及服務,與政府採購法尚無違誤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會建請選擇資訊服務相關產品及服務時,應以台灣本土企業開發之標的為優先選購對象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5月3日(96)軟協理字第0120號函。二、查我國目前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各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訂明採購我國廠商開發之資訊產品及服務,與政府採購法尚無違誤。本會88年6月21日(88)工程企字第8808497號函釋例(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正本: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103臺北市承德路二段239號6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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