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員警制服製工勞務採購案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員警制服製工勞務採購案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員警制服製工勞務採購案之執行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警署後字第一二一六九九號函。二、 我國目前尚未締結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故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三、 貴署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以避免得標廠商轉至國外地區製作。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