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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視同外國廠商。如投標須知未限定財物之原產地須為我國,則由該國內廠商得標,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視同外國廠商。如投標須知未限定財物之原產地須為我國,則由該國內廠商得標,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之投標須知未明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若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是否視同外國廠商,由其得標是否違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八八)會纜字第八一一九號函。 二、前揭國內廠商供應非條約協定國廠商之財物,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視同外國廠商。惟如投標須知未限定財物之原產地須為我國,則由該國內廠商得標,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三、另我國目前未與他國簽署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機關之投標須知尚毋需明定「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正本:台灣區電線電纜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就適用GPA採購案,應符合相關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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