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否要求郵購領標時應附掛號(非限時掛號)回郵郵資等疑義。
要旨
得否要求郵購領標時應附掛號(非限時掛號)回郵郵資等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二則,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8年11月30日法總字第0982500143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如以郵購領標時,應附掛號(非限時掛號)回郵郵資,政府採購法尚無禁止規定。三、來函說明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第4條規定:「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憑證。」爰所述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如由機關依上開規定以電子簽章為之,供廠商以電子化方式領標者,機關無需於該三用文件招標欄位之機關蓋章處蓋章。決標後,亦得免補蓋章,惟建議於該處加註本電子文件已電子簽章。另機關如先於該三用文件招標欄位之機關蓋章處蓋章,再將其掃描成電子招標文件供領標,亦屬可行。機關得自行斟酌採行。正本:法務部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