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爭議。
要旨
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爭議。
內容
主旨: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技術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爭議,請 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之規定,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本會98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2716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說明。二、茲就旨揭技術服務採購之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一)關於聘用專門技術人員:1、本標準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機關依上開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不得限制該專業(或一般)人力需任職滿一定期間(譬如規定需任職滿一年)以上。2、本標準第13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必要時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3、個案工作項目涉及數類科別技師之執業範圍者,如投標廠商須同時具備所有之類別技師,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可允許共同投標或將非屬主要工作項目者,允許廠商以分包方式提供技術服務,不必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聘用者提供。(二)關於是否允許共同投標: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依共同投標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為下列情形之一:(1)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2)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3)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鄧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