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乙份(含修正對照表)
要旨
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乙份(含修正對照表)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乙份(含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鑑於機關反映採最高標決標案件有依本作業須知辦理之需求,爰新增旨揭作業須知第11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兼復貴署98年11月20日營署更字第0982921725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