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關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方式
要旨
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關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方式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關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執行方式,說明如下:(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其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情形),不在此限。(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災民身分為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個人者,購買其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得採限制性招標。(三)依行政院91年12月23日院授工術字第09100557730號函頒「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公開於本會網站),僱用在地災民。(四)得標廠商為公司、法人或團體者,請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五)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確有緊急處置必要之採購,可參酌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訂頒之「機關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第肆點之二(準備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得不適用本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但仍應注意審酌其正當性,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並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二、副本抄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請建置災民就業媒合機制以利機關利用,並請提供災民相關技能訓練。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