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發揮採購效率,其可採行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發揮採購效率,其可採行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發揮採購效率,其可採行之執行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8年7月22日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與本會共同舉辦「中部公共建設座談會」時,地方機關反映事項辦理。二、未達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工程採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3條規定訂定招標方式者,比照中央規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公告金額辦法)辦理:(一)依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惟應避免以此方式經常洽同一廠商辦理,且應避免該辦法第6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之情形。(二)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上開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例如第一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洽機關擇定之二家以上優良廠商比價。但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須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三)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惟應避免以此方式經常洽同一廠商辦理,且應避免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此第2款辦理者,上級機關應加強查核監督。(四)依本法第49條及未達公告金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本會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不必辦理第二次公告。(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一項)。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第二項)」。三、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該第1款之情形,同上開說明二之(二)。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同說明二之(五)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二)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四、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例如該辦法第2條(不適用招標及決標規定)、第5條(應先確認及核准事項)、第6條(決標原則)、第7條(決標資料應記載事項)。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五、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施行細則第9條已訂明所稱無法承包之情形。六、機關亦得於年度開始時預先以公告招標方式,與廠商訂定開口契約,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之上限,於此上限額度內以實作實算之方式,將工程交由訂約廠商施作,以免零星工程重複招標訂約,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效率。七、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例如徵得廠商同意後延長保留期間)。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本會主任委員室、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