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近日辛樂克、薔蜜等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
要旨
因應近日辛樂克、薔蜜等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
內容
主旨:因應近日辛樂克、薔蜜等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請 查照。說明:一、前揭緊急採購如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而採限制性招標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業經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