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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無需函填製決標資料報表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專卷保存。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機關無需函填製決標資料報表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專卷保存。

內容

主旨:本會89年10月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9207號及89年12月21日(89)工程企字第89037914號二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依本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料定期彙送。二、爾後機關無需依旨揭函填製報表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專卷保存,惟仍請加強內部控制作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會計室、秘書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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