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推選大樓管理負責人與其他住戶分攤管理費管理大樓事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疑義。
要旨
關於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推選大樓管理負責人與其他住戶分攤管理費管理大樓事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疑義。
內容
主旨:貴行以單一建物所有權人推選大樓管理負責人與其他住戶分攤管理費管理大樓事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行98年10月5日總產自用字第0980039319號及同年9月23日總產自用字第0980037492號函。二、所詢個案大樓,住戶包括機關及廠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之管理負責人,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者,不適用採購法。惟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機關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由機關辦理修繕者,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本會88年11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7844號函併請查閱(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臺灣土地銀行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