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
要旨
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
內容
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8年11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