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本會頃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本次修正內容如下,請詳附件修正對照表:(一)配合「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第5條第16款第(2)目,修正旨述範本第5條第16款第(2)目內容。(二)增訂旨述範本第9條第5款,對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包含監造作業者,條列機關可視需要擇定技術服務廠商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之處置。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