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我公務單位赴大陸地區辦理觀光宣傳推廣業務,向大陸廠商辦理採購,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疑義
要旨
有關我公務單位赴大陸地區辦理觀光宣傳推廣業務,向大陸廠商辦理採購,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局函詢有關我公務單位赴大陸地區辦理觀光宣傳推廣業務,向大陸廠商辦理採購,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本(98)年9月25日觀國字第0980027200號函。二、有關我方公務單位及駐大陸辦事處於大陸地區辦理採購事項,兩岸條例並無特別規定,依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三、查目前公務部門駐海外單位採購,係以當地採購方式為主;另據了解,國內相關公營事業(如中油、華航等)已在大陸設置辦事處,其辦理採購事宜,亦以在大陸當地採購居多,併請 參考。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政處、本會經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