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本會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請參採使用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二、本次修正內容如下,請詳附件修正對照表:(一)實務上履約期限係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竣工」之期限,爰修正範本第7條第1款第1目選項、第9條第2款第3目及第17條第1款內容。非限期竣工案件,一併記載預計竣工日期。(二)以日曆天計算工期者,所有日數均計入工期,並無須排除國定例假日等。(三)增訂範本第9條第29款預拌混凝土廠驗廠選項。(四)依「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8點修正範本第9條第30款相關選項內容。(五)修正範本第15條第7款,工程竣工後廠商辦妥應辦事項,經機關勘驗認可,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