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七四八八○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七四八八○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a href="http://www.pcc.gov.tw/pccap2/FMGRfrontend/DownloadQuoteFile.do?fileCode=F2009100183" target="_blank"「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七四八八○號令修正發布</a,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300374880號修正「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並自即日起施行。附「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八點規定乙份。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