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
要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附件),請勿犯相同缺失,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旨揭缺失態樣,係參考審計部98年9月1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3564號函提供之「審計機關歷年查核各機關辦理文創採購缺失情形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業經本會於99年5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1845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爰刪除本函附件序號6之缺失態樣及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