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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會95年9月18日召開之研商「營造產業永續發展與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關係研討會」相關建議事項之可行性會議結論辦理。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25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三、對於上述採購標的,機關不得僅將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承攬整體性工作之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副本: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函併請查閱。※本會業以104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400381190號函停止適用本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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