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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5至96年度公告金額以上災害復建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購案件,核有未妥適控管災後復建工程時效、災害重複發生及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等情形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5至96年度公告金額以上災害復建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購案件,核有未妥適控管災後復建工程時效、災害重複發生及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等情形

內容

主旨: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5至96年度公告金額以上災害復建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購案件,核有未妥適控管災後復建工程時效、災害重複發生及未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規定辦理等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影附審計部98年8月28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3561號函及其附件(如附件1)。二、旨揭災害復建工程採購案件合計697件,總決標金額34億7,940萬餘元,經審計部選案就地或書面調查368件,總決標金額17億5,895萬餘元,其採購過程,核有工程發包或完工日期逾「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已奉行政院98年8月17日院臺工字第0980051700號函核定修正為「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下稱審議要點)規定期限、災害復建未能發揮預期效益及未符合本法規定等情事。三、為督促各地方政府注意災後復建工程之時效性,本會前已針對95年及96年天然災害災後復建工程,分別訂定「95年天然災害復建工程經費調整、執行資料填報、發包及完工展延作業注意事項」及「96年天然災害復建工程後續執行注意事項」,就各機關辦理發包及完工作業如有未能依限完成之情形,訂定提報、審核程序及相關展延條件,各地方政府如有相關情形,應依規定提報本會審查。另為避免災害重複發生,審議要點第7點第2款並有重複受災地點,應以暫列復建經費,俟執行機關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復建之規定。各機關爾後辦理災害復建工程,請確實依審議要點規定執行,以提升時效並確保復建工程達預期效益。對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技師執行技術服務品質,本會於辦理稽核機關技術服務採購時,將併同查核技術服務廠商執行技術服務情形,另於工程施工查核時亦將對技術服務廠商之執行情形檢討服務品質。四、為避免各機關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災害復建工程,有審計部查核未依本法規定辦理之情形,請各機關確實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依本法規定辦理。另為因應莫拉克颱風來襲所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事項,本會已多次函各機關相關作業範例、機制,並進行法規鬆綁(如附件2,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參採執行,以提升採購效率。五、為加速推動後續災害復建工作,並確保工程執行順遂,避免缺失重複發生,請注意災害復建工程之時效性,妥適控管發包及完工期程,避免衍生二次災害;強化災害復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作業,審慎檢討災害成因,俾使復建工程可達預期效益,避免災害重複發生;依本法規定辦理災害復建工程採購招標、決標作業,以符法制。正本: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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