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務採購案件,得標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疑義
要旨
勞務採購案件,得標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郵局函詢勞務採購案件,得標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7230號函轉 貴郵局98年8月24日雲總字第0985000965號函辦理。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第2目及第14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為第1類被保險人,應以其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又本法第16條及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之罰鍰。三、 另本法第12條規定,第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第3類、第4類及第6類被保險人。即若同時具有多重被保險人身分者,應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併予敘明。四、 如上述,貴郵局勞務採購案件得標廠商應為其受僱勞工自僱用之日起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總經理 鄭守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