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要旨
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會建議招標機關得出具書面承諾正本,同意對於契約或訂單款項之交付,直接撥入借款企業在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9月10日全授字第0980001835B號函。二、中小企業廠商於承攬政府(公營)機關之各項銷售合約、契約或訂單所辦理之週轉貸款時,如廠商將其與銀行簽訂之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且機關同意訂約廠商之請求,將相關契約金額匯入該廠商於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者,實務上尚屬可行。至於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3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