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縣環境保護局函,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案
要旨
貴縣環境保護局函,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案
內容
主旨:貴縣環境保護局函,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縣環境保護局97年10月30日屏環廢字第0970021176號函辦理。二、本處意見如次:(一)依預算法第25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即各機關須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經費。又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外,其餘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有關預算執行事項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二)至本索所詢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辨理招標作業一節,事涉政府採購法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妥處。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