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得否為無限制
要旨
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得否為無限制
內容
主旨:關於貴公會函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函詢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得否為無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98年3月3日(98)產意字第032號函。二、依據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為保險契約約定保險人承擔理賠責任金額之上限,保險人亦據此約定之保險金額釐訂保險費,俾據以取得承擔風險之對價;爰保險金額若為無限制,如何依據所承擔之風險,予以公平合理計價及安排再保險作業,恐有疑義。三、另查財政部保險司於81年9月23日台保司(二)字第811007242號函釋:「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不得為無限制」,另該函說明二略以「…;又責任保險除採『 合併單一總限額』者外,其每一個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均應分別記載,以資完整。」爰保險期間之(累計)保險金額若約定為「無限制」,與上函意旨有違。正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