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良營造業獎勵方式
要旨
優良營造業獎勵方式
內容
主旨:優良營造業參與政府採購,機關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獎勵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近期有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複評為優良營造業者,於參與政府採購得標後,要求機關依營造業法同條項第2款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給予獎勵,惟機關未能同意予以獎勵之理由,諒以招標文件未載明,或載明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公告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者始得給予獎勵,致生爭議。二、就前述情形,本會經洽請內政部營建署釋疑,該署98年3月3日營署中建字第0980010371號函復(如附件)內容略以:依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優良營造業由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2個月內公告,並非規定由該署公告才生效力,且營造業法及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尚無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須於招標文件內規定,亦無須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公告者為限,是以得否依營造業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優良營造業獎勵,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營造業法、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核處之,故該給予獎勵,即可依法給予獎勵。三、各機關辦理政府採購依營造業法第51條規定給予獎勵時,請依前述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方式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