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
要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近期查訪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執行情形,發現部分工程之技術服務廠商有因一段期間內得標件數偏高,其技師或建築師未能到場瞭解工程概況或執行業務之情形,或以未具經驗或年資較淺人員提供服務,致影響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品質之情形發生。二、為避免前述情形發生,建議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可採取以下措施:(一)基本資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二)評選項目: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第5款規定,將投標廠商如期如質履約能力列為評選項目,例如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三、檢送「97年8月至98年7月技術服務廠商合格登記技師或建築師僅1人且承攬30件以上技術服務標案得標情形統計表」(如附件)供各機關參考,後續將逐月公開該資訊於本會網站之下載專區。另為利各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最有利標招決標前置作業項下提供機關可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拒絕往來廠商、優良廠商、發生重大職災、最近3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形),各機關可自行上網查詢使用。四、請各機關就技術服務廠商規劃設計之成果進行查核,如查核時發現有不良及異常之技術服務廠商,除依技師法、建築師法等相關法令處置外,亦請就該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之工程一併進行查核,以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