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98年4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166950號函訂頒之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98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278770號函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中勞工權益保障均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保險卡」為廠商於簽約後送機關(甲方)備查之文件。依勞工保險局98年6月19日保承新字第09860099080號函,因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有關被保險人加保後,應製(補)發保險卡之規定已刪除,上開範本中保險卡部分修改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二、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勞工保險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