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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國道新建工程局採購模組型伸縮縫管控流程缺失、防範措施及改進建議」貪瀆預防專報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檢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國道新建工程局採購模組型伸縮縫管控流程缺失、防範措施及改進建議」貪瀆預防專報

內容

主旨:檢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國道新建工程局採購模組型伸縮縫管控流程缺失、防範措施及改進建議」貪瀆預防專報,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述貪瀆預防專報所載採購流程管控缺失如下:(一)招標機關查詢海外工商資料不易,難以辨別審核資料真偽。(二)重要之原廠製程檢驗過程無資料可稽。(三)招標機關偏重於書面審核,未赴海外原廠檢驗。(四)「派員赴原廠檢驗之出差費用已包含於合約工程費中,不另給付」之制度不合理。二、上開貪瀆預防專報並建議招標機關:(一)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建立合作平台。(二)要求檢驗工程司將製程檢驗製作紀錄供參考。(三)提高赴國外原廠檢驗比率。(四)工程司赴原廠檢驗之出差費用應自理,事後再向原單位核實報銷,不應以合約要求廠商支付。(五)加強宣導法治觀念,鼓勵員工主動提出制度缺失加以改善。三、外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視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四、屬機關自行派人於國外辦理測試或檢驗者,機關人員之出差旅費應由機關支付,不應以契約要求廠商支付。如囿於人力或其他因素,無法派員赴國外辦理測試或檢驗時,可洽其他機關或專家協助、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或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洽公正第三人辦理查驗,出具品質或數量證明文書予機關,其費用由機關支付。五、屬契約約定由履約廠商於國外辦理測試或檢驗者,必要時可於契約規定測試或檢驗結果之文書須完成公證或認證程序,以避免流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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