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
要旨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
內容
主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案,請 查照。說明:一、頃獲WTO秘書長98年6月30日信函(WT/Let/647),有關WTO秘書長已於98年6月15日收到我國提交之GPA加入書,依GPA第24條第2項規定,我國將自98年7月15日起適用GPA。二、各機關就適用GPA之採購案已刊登招標公告者,倘該等採購案之中文招標公告或英文摘要招標公告,其「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Subject to Treaties or Agreement)」欄位選填「否」者,需重行刊登招標公告,並於前揭中英文招標公告「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欄位改填「是」,另請注意招標文件是否符合GPA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糖業公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國立臺灣體育大學(臺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學院、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 、國立臺東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臺灣銀行、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港務局、臺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中央警察大學、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