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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6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600501040號函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28120號函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第10條之(二)、7均載明「受益人:保險單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4月8日金管保二字第09802522050號函表示「如遇有被保險人對於該機關以外之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時,恐將出現與理賠實務作業扞格之處,且有與責任保險之意義及目的相違之虞」,有牴觸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之虞。二、本會於98年5月2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相關問題會議」(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會議結論略以「受益人單列機關,將影響非機關之第3人權益,爰此,刪除受益人部分」及「如機關於保險事故中遭受損害,得以第3人之立場,逕依保險法第94條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三、檢送「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如附件。四、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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