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7年5月20日後政府採購法已採行之改善及配套措施一覽表
要旨
97年5月20日後政府採購法已採行之改善及配套措施一覽表
內容
主旨:檢送97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已採行之改善及配套措施一覽表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參辦。說明:一、 為落實政府法規鬆綁與興利之施政主軸,期使本法之施行能更為合理、務實及鬆綁,本會參考各界建言,陸續採行旨揭改善措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茲摘要說明如下:(一) 部分措施具鬆綁效果,有助於提昇採購效率與品質,例如個案採購是否適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回歸採購法之規定,不以最低標為原則;採購評選委員之遴聘,不必以電腦隨機選人等。(二) 因應國際金融風暴之影響,營建物價大幅震盪,針對工程採購,擬定物價指數調整及補貼措施,有助疏解工程承攬廠商之壓力,並利工程之順利推動。(三) 在透明化方面,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機關可先公開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以供廠商預為準備。另增訂「公共工程重型機械調查系統」,提供全國各營建相關產業免費登錄及查詢,有助於國內營建產業相關機具資訊之瞭解及流通,並可供工程規劃設計參考。(四) 在提升工程採購品質方面,研訂「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發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訂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以解決機關工程專業人力不足、契約條款不合理等問題。二、 請各機關配合旨揭措施辦理採購,以落實本法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宗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