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之「鋼筋、柏油、水泥及水泥製品」計4項大宗營建材料共同供應契約將陸續停辦,請各機關預為因應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利公共工程之推動
要旨
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之「鋼筋、柏油、水泥及水泥製品」計4項大宗營建材料共同供應契約將陸續停辦,請各機關預為因應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利公共工程之推動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之「鋼筋、柏油、水泥及水泥製品」計4項大宗營建材料共同供應契約將陸續停辦,請各機關預為因應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利公共工程之推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一、為因應工程營建材料價格上漲,減少施工廠商風險,並利工程主辦機關採工料分離模式辦理招標,本會指定臺灣銀行為辦理旨揭4項大宗營建材料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並自97年2月1日起陸續提供各機關訂購,惟查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由於各機關採工料分離模式辦理之工程標案不多,致上開契約使用率甚低,與訂定共同供應契約之目的不一致。二、經參酌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及營造等相關公、協會,就旨揭4項共同供應契約是否續辦所提供之意見,及各工程主辦機關之需求情形,作成下列決定,請惠予配合:(一)為使各機關有足夠時間因應,本會指定臺灣銀行辦理鋼筋共同供應契約,自現行契約有效期限(97年8月15日)屆滿後,以再辦理半年為限。(二)必要時,由本會協調採工料分離模式已決標或已公告招標尚未決標之鋼筋需求機關(例如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或集中採購鋼筋。(三)柏油及水泥共同供應契約,於現行契約有效期限(分別為97年8月17日及同年9月24日)屆滿後,不再指定臺灣銀行辦理招標。(四)水泥製品共同供應契約,指定臺灣銀行後逾3個月尚未辦理招標作業,取消指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