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不宜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乙案
要旨
關於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不宜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不宜逕行更換其工作團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6月3日冷師全聯會字第98-042號函。二、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得標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列入投標團隊之技師科別、姓名者,因該文件須納入契約,爰於履約中,除有特殊情形並有正當理由,且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評選(審)時所列技師具有之資格者代之外,尚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本會95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5040號函已有釋例。正本: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范良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