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及相關說明
要旨
廢止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及相關說明
內容
主旨: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於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令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與該項序文後段所述「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不盡相符。二、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採購案重行招標,原廠商被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公報前,是否具備投標廠商資格,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