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6年至97年度在建巨額工程採購營建物價指數調整執行情形,核有引用物價指數或計算物價指數調整公式錯誤等缺失
要旨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6年至97年度在建巨額工程採購營建物價指數調整執行情形,核有引用物價指數或計算物價指數調整公式錯誤等缺失
內容
主旨: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6年至97年度在建巨額工程採購營建物價指數調整執行情形,核有引用物價指數或計算物價指數調整公式錯誤等缺失,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影附審計部98年6月8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2287號函(如附件1)。二、查審計部調查160件旨揭案件營建物價指數調整(下稱物調)執行情形,發現93件有未依個案特性合理訂定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契約物調規定欠周延或相互矛盾,及履約過程中引用錯誤物價指數、計算物調公式錯誤等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之缺失(如附件1附表),衍生履約爭議,不利於公共工程之推動,並影響政府與廠商權益。三、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自90年至今,已發函11次請各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招標前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本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釋例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附件2)。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價金有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應注意個案特性並視實際需要,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9點規定,於契約載明相關事項(包括: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調整公式、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逾履約期限部分之指數計算依據),並可參考本會相關函釋(如附件2)、「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行政院函頒相關措施(如附件3),訂定周延之物價調整規定,減少爭議。五、為利各界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本會網站已建置專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提供相關函釋、計算範例及物價指數查詢連結,供各界上網查詢、下載及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