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理之情形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理之情形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業經本會於96年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 副本:旨揭96年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旨揭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98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予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