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院98年1月23日召開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之院長裁示,各部會亦應自行建立履約爭議協調機制,督導所屬機關快速解決爭議。二、本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係立於上級機關之地位,即應對所屬機關(構)之工程採購履約爭議予以督導及協處;其中以肩負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之經濟部、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五個部會,應依旨揭原則成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運作。至於其他本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亦應主動積極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構)所涉公共工程爭議之處理時效予以管控,並得視實際需要,依旨揭原則成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