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
要旨
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訂之「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劉院長98年4月16日第3140次院會院長提示:「除了要重視工程效率外,清廉、品質也要能同時兼顧。」辦理。二、為建立優質採購及營造環境,提升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之清廉度,爰訂定本方案。具體措施包括: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審議品質,避免發生綁標或官商勾結弊端;加強採購防弊措施 、強化採購稽核監督機制、加強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 、提升工程品質查核功能、遏止砂石疏濬弊端、解決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問題。正本: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秘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