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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

內容

主旨:有關太子清潔行函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於勞務外包合約中要求「清潔人員不得雇用年齡超過60歲者」乙案,請 查照妥為協處。說明:一、 依據太子清潔行98年3月25日傳真及同年4月7日來函(如附)辦理。二、 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增列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政府機關當為民間部門之表率,於採購契約中不應出現年齡限制之條款,以維勞工工作權,合先敘明。三、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於97年5月14日修正公布為:「年滿65歲」。該條文係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非謂「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四、 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98年8月24日北竿站098000507號函說明二所述「依契約工作規範二、(十六)明訂:『…清潔人員不得僱用年齡超過60歲者』。斯時考量係以配合勞基法上年齡」乙節,恐係對前揭勞動法令誤解所致,尚請妥處,以維勞工權益。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太子清潔行、本會職業訓練局(含附件)、勞動條件處主任委員 王 如 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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