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乙節
要旨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乙節
內容
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乙節,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查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另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亦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合先敘明。二、 鑒於「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031927號函復完成登錄立案手續案,地方同業公會亦已陸續籌備成立中,為符合旨揭規定,本會業以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工程企字第09300021130號函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請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加入該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在案。三、 各機關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以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除應規定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應繳驗本會所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外,並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前揭廠商,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關係文書:貴署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營署工程字第0930012503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關係文書:貴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水保治字第0931803478函)、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關係文書:貴會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全國工技顧字第九三0000七號函)、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